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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财保97号

陈遂占、随俊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陈遂占;随俊阳;于俊平;李向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财保97号

申请人:陈遂占,男,汉族,1964年5月8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随俊阳,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于俊平,女,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李向民,男,汉族,1979年12月11日生,住汝州市。申请人陈遂占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随俊阳、于俊平、李向民银行的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0000元)。申请人陈遂占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遂占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随俊阳、于俊平、李向民银行的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0000元)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陈遂占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应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