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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22执48号之一

泸州市龙马潭区宏军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谢天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宏军建材经营部;谢天兵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22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宏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经营者刘洪均,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谢天兵,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9)川032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9日向被执行人谢天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天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天兵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c2e2***@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8.7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腾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谢其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