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322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宏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经营者刘洪均,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谢天兵,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9)川032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1月9日向被执行人谢天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天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天兵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c2e2***@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8.7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腾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谢其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