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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4刑更1号

党国海危险驾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卢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党国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24刑更1号罪犯党国海,曾用名:党红治,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卢氏县。2018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8)豫122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党国海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交付执行。2018年12月28日,卢氏县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对社区矫正人员党国海撤销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卢氏县司法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党国海,在社区矫正严管期间,仍然无视交通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建议本院对社区矫正人员党国海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5日,党国海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2018年11月8日,卢氏县司法局瓦窑沟司法所将罪犯党国海纳入社区矫正管理。2018年12月25日,罪犯党国海因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有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本院(2018)豫122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及(2018)卢刑执字第268号执行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表,卢氏县司法局告知书,社区矫正人员入矫谈话笔录,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工作流程告知书,社区服刑人员安全责任告知书,监管规定告知书,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及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卢氏县公安局卢公(交)行罚决字〔2018〕109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卢氏县公安局卢公(交)执通字〔2018〕10739号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卢氏县司法局出具的(2018)卢司矫建字01号撤销缓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党国海被宣告缓刑后,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和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豫1224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党国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缓刑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党国海收监执行拘役一个月。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郜留剑

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

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冉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