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28执90号之二

臧龙威、徐一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臧龙威;徐一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8执90号之二

申请人:臧龙威,男,汉族,住上蔡县。

被执行人:徐一博,男,汉族,住遂平县。关于臧龙威申请执行徐一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8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一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一博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17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东

审判员 李 蔚

审判员 张学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