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4执20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鸿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法定代表人:仲兆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深,黑龙江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永源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晖,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8)黑0104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北京鸿拓商贸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309665.05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哈尔滨市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幸福科技园1栋19号公企房产。将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天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北京鸿拓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鸿拓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美菊
审判员 吕 颖
审判员 崔卯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