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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6民初8152号

8152宋永洲、宋江涛与盛世荣、颜庭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永洲;宋江涛;盛世荣;颜庭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706民初8152号

原告:宋永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波、王艳飞(实习律师),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江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波、王艳飞(实习律师),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世荣

被告:颜庭逊原告宋永洲、宋江涛与被告盛世荣、颜庭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永洲、宋江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波及王艳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世荣、颜庭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永洲、宋江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11200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暂从2017年9月计算至2018年10月,按月息两分,共11200元整)共5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日,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该笔借款。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每月按2%的标准计算,月息800元。截止起诉日前,两被告未归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仍未归还。原告认为两被告未能向原告归还上述借款,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权利。被告盛世荣、颜庭逊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日,被告盛世荣、颜庭逊及案外人颜娜共同向原告宋永洲、宋江涛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宋永洲、宋江涛出具借条,约定月息2%。后被告盛世荣、颜庭逊及案外人颜娜均未向原告宋永洲、宋江涛还款。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宋永洲、宋江涛款项出借给被告盛世荣、颜庭逊及案外人颜娜,被告盛世荣、颜庭逊及案外人颜娜至今久拖不还,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宋永洲、宋江涛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宋永洲、宋江涛向被告盛世荣、颜庭逊主张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盛世荣、颜庭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永洲、宋江涛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盛世荣、颜庭逊负担(宋永洲、宋江涛已预交,盛世荣、颜庭逊在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宋永洲)。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孟善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武 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