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223民初38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1。被告孙某2。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1、孙某2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1达成协议,被告孙某1在约定期限内主动偿还了拖欠的工程款,原告王某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被告孙某1承担。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韩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