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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726民初8670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金禄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金禄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726民初867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西路**。

负责人:张盼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东明,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禄江,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诉被告金禄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保险垫付款2382元(即车辆修理费11650元、施救费260元,合计11910元,按20%计算为2382元)及起诉之后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9日16时28分许,杨璐绮驾驶浙G×××××小型轿车沿浦江县仙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仙华路49号路段左转弯时,与沿仙华路由南向北直行的金禄江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浦江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金禄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未靠道路右侧行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璐绮负事故主要责任。杨璐绮所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盛伟航,在原告处投保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就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修理费、施救费合计11910元向原告理赔,并将机动车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约向盛伟航支付了保险理赔款11910元,依法取得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身份。2、杨璐绮的驾驶证复印件、浙G×××××车辆行驶证、盛伟航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杨璐绮的身份情况,驾驶资质及车辆登记车主信息。3、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单2份,证明盛伟航在原告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4、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5、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修理费发票、施救费发票各一份,证明浙G×××××车辆因本次事故造成修理费11650元、施救费260元。6、车损险“代为求偿”索赔声明书、机动车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各一份,证明盛伟航向原告理赔,并将本次事故的索赔权转给原告。7、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按理赔约定向盛伟航支付了保险理赔款11910元。 被告金禄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向被保险人盛伟航按约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赔偿金,据此可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盛伟航的赔偿请求权。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金禄江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金禄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赔偿款2382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禄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审 判 员 肖春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代

书记员 张琳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