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733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金来,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小学文化,务工,家住会昌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4日被会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被逮捕,2018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8)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艳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金来的父亲刘发通多年前从富城乡粗石坝村民刘传明处购买土铳一把,刘某4去世后该土铳由被告人刘金来持有。2017年1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金来携带自己家中的土铳伙同刘某1、刘某2、吴某等人去永隆乡晓族村竹子坝打猎,没有找到猎物在返回途中被公安巡警查获。 另查明,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刘金来所持有的土铳经鉴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被告人刘金来未取得持枪许可证。 还查明,2017年5月4日会昌县公安局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刘金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金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会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证明、刘传明户籍信息及死亡证明,证人刘某3、刘某1、吴某、刘某2证言,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和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来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擅自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刘金来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刘金来量刑,公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金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二、随案移送的鸟铳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娟
人民陪审员 王远金
人民陪审员 陈人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连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