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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3民初59号之一

大荔县双泉镇西一兴牛农资部与董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荔县双泉镇西一兴牛农资部;董金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3民初59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对原告大荔县双泉镇西一兴牛农资部与被告董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陕0523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9)陕0523民初59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6行中的“离婚纠纷”补正为“买卖合同纠纷”。

审 判 员 王艳妮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佳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