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21民初3588号
原告:喻敏,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雯,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强,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维全,泸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敏与被告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1元,减半收取3565.5元,由原告喻敏负担。
审 判 长 郑红英
人民陪审员 邓基平
人民陪审员 黄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胥泽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