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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21民初3588号

喻敏与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喻敏;文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521民初3588号

原告:喻敏,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雯,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强,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维全,泸县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敏与被告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1元,减半收取3565.5元,由原告喻敏负担。

审 判 长  郑红英

人民陪审员  邓基平

人民陪审员  黄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胥泽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