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82执1006号
申请执行人:胡希坤,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执行人:王建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申请执行人胡希坤与被执行人王建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希坤与被执行人王建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建富定于2020年1月16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希坤赔偿款5,30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胡希坤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胡希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8)吉0582执10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顾传羽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衣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任建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