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11161号
原告:广西南宁瑞达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星光大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19868829。
法定代表人:莫晓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冬,男,住广西灌阳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广西南宁闰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嘉华绿洲**楼****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834202M。
法定代表人:韦芳丽。 原告广西南宁瑞达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闰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广西南宁瑞达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瑞达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广西南宁瑞达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广西南宁瑞达恒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款9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卢晓曦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