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5517号
原告:李枝诚,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梁肇明,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原告李枝诚与被告梁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李枝诚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枝诚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枝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枝诚负担。
审判员 邱 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嘉恩
书记员 肖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