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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15517号

李枝诚与梁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枝诚;梁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5517号

原告:李枝诚,男,199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梁肇明,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原告李枝诚与被告梁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李枝诚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枝诚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枝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枝诚负担。

审判员 邱 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嘉恩

书记员 肖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