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0818号
原告:于飞,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回族,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恒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帕尔玛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涑河北街德兴雅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FJ6U06。
法定代表人:刘晓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飞与被告山东帕尔玛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庆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