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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02民初20818号

于飞与山东帕尔玛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飞;山东帕尔玛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20818号

原告:于飞,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回族,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恒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帕尔玛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涑河北街德兴雅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FJ6U06。

法定代表人:刘晓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飞与被告山东帕尔玛品牌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庆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