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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06民初25号

阿不都热合曼·玉山与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7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当事人
阿不都热合曼·玉山;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0106民初25号

原告:阿不都热合曼·玉山,男,1973年5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法定代表人:郑景涛,职务不详。

原告阿不都热合曼·玉山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公交珍宝巴士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阿不都热合曼·玉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补缴原告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7月17日、2009年8月1日、2012年8月1日、2017年9月1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家人直接送达违纪扣分通知单,2017年11月30日被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从2017年11月起停止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未使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情况下,直接公告送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原告申请仲裁之日即2018年6月6日视为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应当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故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补缴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不都热合曼·玉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阿不都热合曼·玉山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阿不都热合曼·玉山1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贾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