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辽1002执32号刘金峰:你与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辽1002民初225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支付案款705673元。特此通知。执行员 韩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曹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