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102民初4552号
原告:王金仓,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军,衡水市桃城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世林,男,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王金仓与被告王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王金仓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王世林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仓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金仓负担。
审 判 长 高嘉琦
人民陪审员 刘立星
人民陪审员 王爱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