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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02民初4552号

王金仓与王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金仓;王世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102民初4552号

原告:王金仓,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军,衡水市桃城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世林,男,199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王金仓与被告王世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王金仓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王世林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仓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金仓负担。

审 判 长  高嘉琦

人民陪审员  刘立星

人民陪审员  王爱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