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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3财保36号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程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程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3财保36号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职务:董事长。

被

申请人:程玉平,男,汉族,1988年10月13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开区。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程玉平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20484236000018000023)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程玉平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英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