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622民初624号(2018)吉0622民初624号之一
申请人:赵燕,女,住吉林省四平市铁**。
委托代理人:谭辉,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苏顺英,女,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
申请人:张庆舒,男,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
申请人: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刘敬海,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
负责人:宋维艳,系经理。
被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所在地:长春市。
负责人:张建威,系经理。
被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
负责人:尤程明,系经理。
原告赵燕与被告苏顺英、张庆舒、吉林安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燕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2018)吉0622民初630号判决中确定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应支付给苏顺英、张庆舒的赔偿款19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支付给苏顺英、张庆舒的赔偿款83345.18元,申请人赵燕提供了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停止支付在(2018)吉0622民初630号判决中确定的支付给苏顺英、张庆舒的赔偿款190000元。
二、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停止支付在(2018)吉0622民初630号判决中确定的支付给苏顺英、张庆舒的赔偿款83345.18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苑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