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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民终671号

671吴黎明与张家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黎明;张家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黎明,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红,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

上诉人吴黎明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黎明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黎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玲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裴国强

书记员贺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