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黎明,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红,男,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
上诉人吴黎明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黎明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黎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亚玲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裴国强
书记员贺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