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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刑初2号

梁新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梁新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1刑初2号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新中,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扶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8〕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新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慧霞、吴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新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梁新中酒后驾驶豫P×××**小型汽车,沿扶沟县城关镇新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华商场门口时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梁新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新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新中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新中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发〔2013〕15号)》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新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思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源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