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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220号

锦丰镇西界港经济合作社与张家港市圣贤机械有限公司、杜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锦丰镇西界港经济合作社;张家港市圣贤机械有限公司;杜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220号

申请人:锦丰镇西界港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西界港村。

被

申请人:张家港市圣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三兴西界港村。

被

申请人:杜兵,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锦丰镇西界港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张家港市圣贤机械有限公司、杜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1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圣贤机械有限公司、杜兵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圣贤机械有限公司、杜兵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曹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