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21民初20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住所地芜湖县芜湖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77559535H。
负责人:徐志强,行长。
被告:史天连,女,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芜湖县
被告:樊道银,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芜湖县
被告:樊道波,男,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芜湖县
被告:谢春兰,女,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芜湖县
被告:芜湖天艺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新竹村竹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90794974X(1-1)。
法定代表人:樊鸿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诉被告史天连、樊道银、樊道波、谢春兰、芜湖天艺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价值5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史天连、樊道银、樊道波、谢春兰、芜湖天艺生态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20000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巧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天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