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35执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黄国勇,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余绍溢,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国勇与被执行人余绍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车辆船舶、工商股权、银行账户等进行了相关查询。2019年1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愿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阳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5执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平
审判员 覃仕斌
审判员 张青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秀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