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辖终6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柏图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北市一街**(3-2-11、12)。
法定代表人:王园园,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甲iv>
法定代表人:金钟仁,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柏图斯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8)辽0114民初10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柏图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柏图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阳柏图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敏
审判员 汤 涛
审判员 赵梦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朱丹
书记员张家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