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032-2号
申请执行人:赵丽霞,女。
被执行人:李文军,男。 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4)新执字第032-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文军所有的位于新绛县紫光华庭丽华苑1座2单元802号房屋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李文军所有的位于新绛县紫光华庭丽华苑1座2单元802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红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曹润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