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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32-2号

赵丽霞与李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丽霞;李文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新执字第032-2号

申请执行人:赵丽霞,女。

被执行人:李文军,男。 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4)新执字第032-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文军所有的位于新绛县紫光华庭丽华苑1座2单元802号房屋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李文军所有的位于新绛县紫光华庭丽华苑1座2单元802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尹红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曹润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