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403刑初1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祥林,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0月12日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8〕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祥林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祥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7日早上,被告人刘祥林在家中吃早餐时饮酒。当天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祥林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平坝区天龙镇卢车坝村返家途中,行驶至天织线3公里处时,与陈某军驾驶的贵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刘祥林受伤的交通事故。当天12时59分、13时01分分别提取刘祥林某陈某军血样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刘祥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528mg/100ml。陈某军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平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祥林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军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祥林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刘祥林的供述与辩解、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平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祥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二车受损,其受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祥林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刘祥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祥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肖志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张举平
书记员李江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