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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执恢24号

李家芳、赵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家芳;赵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2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李家芳,女,汉族,1946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赵雨,男,汉族,1993年3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诉讼中,本院作出(2018)豫0102民初389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6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赵雨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号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该车辆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雨名下所有的豫A×××**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新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培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