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执101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戴海林,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任应才,男,1983年4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81民初11420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海林与被执行人任应才定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任应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应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任应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任应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任应才的存款人民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蒋德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郑 超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2018)浙1081执10147号之二 发往银行:台州银行 事由:根据执行需要请将任应才(单位)在你行(处)6230399991022196220-101(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 收款单位:温岭市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东支行 收款账号:任应才(缴款账号:62×××61) 附:(2018)浙1081执101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经办人:郑超 联系电话:8068**** 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回执) (2018)浙1081执10147号之二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你院(2018)浙1081执10147号之二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单位)在我行(处)的账户存款元,已扣划至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未扣划元,原因。 银行(盖章) 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