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案件适用) (2019)辽0115刑初29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97年7月25日出生于沈阳市辽中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地沈阳市辽中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辽检公诉刑诉〔2018〕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李晓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3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无牌照R6型绿色燃油两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库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大线195km辽中区冷子堡镇“秦宝国”家门前,遇前方同方向右转弯行驶的年启超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并与之发生碰撞,致车辆毁坏、被告人赵某受伤、被害人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辽中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年启超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库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因受伤被送往医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赵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赵某具有坦白、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段晓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金 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