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财保33号
申请人:深圳亚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彩田路交汇处联合广场**塔楼A4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4587390K。
法定代表人:胡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政,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深圳瑞景恒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HXN8B。
法定代表人:叶怀东。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申请人深圳亚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瑞景恒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亚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瑞景恒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亚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亚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瑞景恒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30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020元,由申请人深圳亚王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珂
审判员 王云
审判员 刘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