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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财保89号

李胜涛、李苗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胜涛;李苗云;于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财保89号

申请人:李胜涛,男,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

申请人:李苗云,女,汉族,1959年6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于欣,男,汉族,1952年4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申请人李胜涛、李苗云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926.7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3926.7元)。申请人李胜涛、李苗云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胜涛、李苗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926.7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3926.7元)。案件申请费159元,由申请人李胜涛、李苗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应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