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民初31号原告乔某诉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乔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艳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彭腾博 更多数据:
原告乔某诉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23民初31号原告乔某诉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乔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曾艳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彭腾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