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201号
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长兴路********6-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725173873M。
法定代表人:潘咪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仕敖,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芹,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潘永良,男,195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永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黄金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懿翎 代
书记员 黄玲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