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2民初213号
申请人:王勇,男,1970年3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苍山县。
被
申请人:郯城县胜利镇杜圩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杜启国,村书记。
申请人王勇与被告申请人郯城县胜利镇杜圩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郯城县胜利镇杜圩子村村民委员会的办公室五间、院落及承包地一宗,财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郯城县胜利镇杜圩子村村民委员会的五间办公室及院落及承包地一宗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兰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郑安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