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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2403民初3181号

乔全与李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1-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乔全;李颖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2403民初3181号

原告:乔全,男,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荣,女,住敦化市。

被告:李颖杰,女,住敦化市。

原告乔全与被告李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乔全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华

审 判 员  刘立梅

人民陪审员  彭 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