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2403民初3181号
原告:乔全,男,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桂荣,女,住敦化市。
被告:李颖杰,女,住敦化市。
原告乔全与被告李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乔全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华
审 判 员 刘立梅
人民陪审员 彭 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