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081民初119号
原告:王忠哲,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何俊玲,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富荣鹏,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哲诉被告何俊玲、富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哲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哲负担。
审判员 娄鹏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祚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