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1081民初119号

王忠哲与何俊玲、富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忠哲;何俊玲;富荣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081民初119号

原告:王忠哲,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何俊玲,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被告:富荣鹏,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哲诉被告何俊玲、富荣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哲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忠哲负担。

审判员  娄鹏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祚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