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585刑初23号

23朱龙、游金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朱龙;游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5刑初2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龙,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2011年7月、2013年10月、2013年11月分别因盗窃、吸毒、敲诈勒索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十日、十五日;2005年11月、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3月22日释放。2018年9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被告人游金平,男,1995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固始县。2018年9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8〕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龙、游金平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龙、游金平等人经事先商量后,于2018年8月26日、8月27日、9月3日晚上,先后至本市同觉寺、普济寺,窃得寺庙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共计73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龙、游金平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龙、游金平均系主犯;被告人朱龙、游金平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龙、游金平均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朱龙、游金平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龙、游金平等人经事先商量后,于2018年8月26日、8月27日的连续两天晚上,先后至太仓市浮桥镇同觉寺,窃得寺庙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共计440元。 被告人朱龙、游金平等人经事先商量后,于2018年9月3日晚上,至太仓市沙溪镇直塘普济寺,窃得寺庙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290元。 被告人朱龙、游金平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沈某、朱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周某、释果净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本案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上网记录、寺庙捐赠收入登记表、研判材料、监控视频;前科材料;被告人朱龙、游金平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朱龙、游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龙、游金平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龙、游金平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朱龙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刑事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朱龙、游金平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39日)。 二、被告人游金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39日)。 三、责令被告人朱龙、游金平退出赃款人民币730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上述退赃款、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其中,退赃款发还被害人,罚金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裴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