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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行终163号

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衡水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确认
当事人
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衡水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冀11行终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彭杜乡北田村东。法定代表人侯风杰,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衡水市育才街**。法定代表人吴晓华,代理市长。委托代理人王赫,衡水市国土资源局滨湖新区分局科长。委托代理人杜媛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行初57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2日和2012年1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分别作出冀政转征函(2011)941号关于衡水市2011年度第十批次建设用地批复、冀政转征函(2012)172号关于衡水市2011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要求衡水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好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在具体落实工作中,衡水市国土局向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农户下发征地告知书,并告知其申请听证权利,送达后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明确表示无异议并放弃听证,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和听证送达回证上盖章。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和听证送达回证上盖章表明对涉案土地的征地行为是明知的,自征收行为告知至今显然已超过六个月的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二)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上诉人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原审裁定,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结果不当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为:1、按照征收土地有关法律规定,拟征收前土地管理部门要作出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听证告知等权利义务,至于该涉案土地是否最终被征收问题,上诉人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无从知晓,故不能得知被上诉人衡水市人民政府具体征收行为内容;2、涉案易地土地及地上物分属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别村民享有的殡葬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物所有权,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和听证送达回执上只有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盖章,未显示有个别村民签字。有关部门向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告知并不等于已向个别村民告知。本案中涉案土地涉及村民300余户,2018年初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以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名义代表300余村民对地上物(垃莹、基志铭、护陵树等不动产进行维权。上诉人代表着300余户集体诉讼,不是“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等盖章的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行政机关应道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的内容。根据行政法原则,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日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该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行为。故300余村民(上诉人)在知道被上诉人衡水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政内容时六个月内完成起诉。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无论是2011年12月17日,被上诉人衡水市人民政府对涉案土地作出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还是2011年8月22日盖有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听证送达回证,均能证实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3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衡水市彭杜乡北田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文利

审判员  孙晓燕

审判员  房军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凤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