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222执10号之一 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2民终4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岭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众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劳务费92971.35元,及支付拖欠劳务费利息损失5630.58元(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岭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众帆公司支付拖欠劳务费92971.35元,申请执行人众帆公司对劳务费利息损失的5630.5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求表示放弃;秦岭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9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222执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1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