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3民初448号
原告:重庆意恒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走马国际石材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4810328J。
法定代表人:曾志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进松,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571171487J。
法定代表人:罗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莎,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重庆意恒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佳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意恒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2元,已减半收取1586元,由原告重庆意恒昇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