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83财保1号
申请人: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柏永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德荣,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业务员,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
申请人:郑洪强,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周萍,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申请人金海,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人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德佳牧业)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郑洪强、周萍、金海的银行账户存款450,000.00元。 申请人德佳牧业称,2018年8月份,郑洪强、周萍、金海到德佳牧业协商购买玉米并达成口头协议。2018年11月至同年12月7日,申请人通过业务员高德荣与郑洪强、周萍、金海协商了玉米的数量和价格,并先后卖给郑洪强、周萍、金海7车皮玉米,货款总计930,347.00元。被申请人周萍、金海通过银行转账给付货款495,600.00元,尚欠货款434,747.00元。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一直未给付。申请人欲提起诉讼,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现申请法院依法冻结郑洪强、周萍、金海的银行存款450,000.00元。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郑洪强、周萍、金海的银行账户存款45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哲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