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财保87号
申请人:丁志伟,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闫玉伟,男,汉族,1967年9月9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刘会敏,女,汉族,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闫璐遥,男,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住汝州市。申请人丁志伟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玉伟、刘会敏、闫璐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200000元)。申请人丁志伟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丁志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玉伟、刘会敏、闫璐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20000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丁志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应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