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502民初2605号原告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路**。法定代表人刘祥海,总经理。被告曲志鹏,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前进委**。被告杨轶,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前进委**。
原告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志鹏、杨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3.00元,由原告保利(通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永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