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黔2631刑初311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永平,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人,农民,中共党员,住曲靖市师宗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建友,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人,农民,中共党员,住曲靖市师宗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尚蓉,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老永,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人,农民,群众,住曲靖市师宗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8年9月12日被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顾崇罡,贵州全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8〕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永平、杨建友、赵老永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永平、杨建友、赵老永及杨建友、赵老永的辩护人蒋尚蓉、顾崇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日(农历七月六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木商被告人牛永平邀约被告人杨建友、被告人赵老永共同出资人民币1910000元购买位于贵州省黎平县尚重镇万亩林场的林木。2014年11月份,三人申请办理了尚重镇万亩林场“鸡冠”坡(地名)林木采伐许可证(小班号:20140246),获得批准后,就组织民工进行砍伐,在砍伐过程中,牛永平、杨建友、赵老永未按所持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采伐,造成超出设计许可范围、数量采伐林木。经黎平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鸡冠”坡共超设计范围采伐面积36.5亩,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活立木蓄积461.2359立方米,折合杉原木材积322.8651立方米,造成林材经济损失人民币161432.6元。“鸡冠”坡采伐结束后,2015年1月23日,杨建友、赵老永退出合伙,由牛永平一个经营剩余的木材。 2015年12月份,牛永平申请办理尚重镇万亩林场“染东”坡(地名)部份林木采伐许可证(小班号:20150250)获得批准后,自行组织民工进行砍伐。牛永平在采伐过程中未按所持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采伐,超出设计许可范围、数量采伐林木。经黎平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染东”坡共超设计范围采伐面积32.3亩,采伐树种为杉木,采伐活立木蓄积360.4389立方米,折合杉原木材积252.3072立方米,造成木材经济损失人民币126153.6元。 综上。牛永平共超设计范围采伐面积68.8亩,超设计范围采伐杉活立木蓄积821.6748立方米,折合杉原木材积575.1723立方米,造成木材经济价值损失人民币287586.2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永平、杨建友、赵老永构成滥伐林木罪,对三被告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永平、杨建友、赵老永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蒋尚蓉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证据相互印证,没有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等人是在2014年年底对“鸡冠”坡进行采伐,不受《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意见》(林资发〔2014〕61号)约束,指定采伐界线的主体责任应是当地林业部门,被告人杨建友在山场上管理工人,他没有给工人指定界线,工人超面积砍伐时,杨建友是不知情的,杨建友未在本案中获利,请求对被告人杨建友从轻处罚。 辩护人顾崇罡认为,被告人赵老永主观上没有实施滥伐林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也没有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被告人赵老永无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程序性文书证实:该案由黎平县林业局尚重林业站于2018年3月30日向黎平县森林公安局报案称:尚重镇岑埂村“鸡冠”坡采伐现场有疑似超设计范围采伐嫌疑,请速派警前往调查。黎平县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牛永平、杨建友、赵老永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证实:牛永平2018年6月26日在云南自己家中被抓获;杨建友2018年8月10日在云南自己家中被抓获;2018年9月1日赵老永是经公安民警电话劝说后,主到到公安机关投案。 (4)买卖杉木合同协议书证实:2014年农历7月6日牛永平、赵老永、杨建友、余贵松向黎平县归七寨(杨某1、杨再清、陶光灿、姜善锡)以人民币1910000元购买鸡冠坡、干巧漏、岑国坡等集体山林三片。买方(乙方)签字的有牛永平、赵老永、杨建友、余贵松。 (5)移交合同协议书证实:2017年2月23日牛永平以人民币1200000元将其与归七寨购买的杉木剩余未采伐的部份全部转让给杨某1、杨某2。 (6)杉木砍伐协议证实:2015年11月4日吴正喜与牛祥林(牛永平)签订“染东”坡林木砍伐协议。 (7)林权证(编号:B521000161270)及砍伐证证实:小地名:鸡冠坡,117.67亩,四抵范围:因复印效果不清楚。所有权人:岑埂村七组。 (8)林权证证实:小地名:染东坡、105.30亩。四抵范围东抵七组集体山,南至农田西破冲抵七给集体山,北抵归德村山界。 (9)林木采伐许可证(NO11284759)、伐区调查设计表证实:牛永平在“鸡冠”坡被许可采伐的范围(东抵6组山岭、南抵农田冲、西抵本林场小冲、北抵归德村山梁)、时间(2014年11月13日至2014年12月31日)、数量(蓄积1822.72立方米),方式为皆伐。 (10)林木采伐许可证(NO11282943)、伐区调查设计表证实:牛永平在“染东”坡被许可采伐的范围(东抵山梁接归德村山为界、南抵水沟至农田以坎为界、西小地名抵归柒至大路以坎为界、北抵透开坳接归德村山为界)、时间(2015年12月18日到2015年12月31日)、数量(蓄积403.85立方米)。 (11)协议书证实:牛永平、杨建友、赵老永三人于2015年1月23人协商同意,将在归七购买的一片杉木山转给牛永平,总价为2048000元,连同跟杨鹏借的一百万元和利息由牛永平付清,以后的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杨建友、赵老永不负任何责任,由牛永平全部负责。 (12)、黎平县尚重镇林业工作站“尚重镇岑埂村鸡冠坡、染东坡、嘎威架漏坡山场林木采伐范围图”、黎平县尚重镇林业工作站关于尚重镇岑埂村“鸡冠坡、染东坡、嘎威架漏坡”采伐范围情况说明证实: a“鸡冠”坡(小班号20140246),采伐年度为2014年,设计采伐面积136.5亩,设计采伐蓄积1822.72立方米,实际采伐面积173.00亩,实际采伐蓄积2283.9559立方米,有超范围采伐的行为。 b“染东”坡(小班号20150250),采伐年度为2015年,设计采伐面积89.4亩,设计采伐蓄积403.85立方米,实际采伐面积121.7亩,实际采伐蓄积764.2889立方米,有超范围采伐的行为。 c经林业站工作人员使用GIS软件对“鸡冠”坡、“染东”坡与“嘎威架漏”坡三个采伐小班边界的直线距离进行测量,“染东”坡与“嘎威架漏”坡相距430米,“鸡冠”坡与“嘎威架漏”坡相距880米。“嘎威架漏”坡无超范围采伐到“染东”坡、“鸡冠”坡的客观条件和可能性。 (13)相关文件: a.国家林业局文件(林资发[2014]6号)《关于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其中第四点改进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中明确“林木采伐作业要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拔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对已经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森林、林木,林权所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 b.贵州省林业厅2016年7月13日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在四、积极稳妥推进采伐管理改革,提高全社会参与林业治理积极性中规定“改革采伐监管方式。将过去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的伐前拔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监管模式,改为现在的由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模式”。 证实: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采伐林木,由木材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造成违法采伐由经营者自己承担责任。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1的询问笔录证实:2015年8月牛永平以1948000元向岑埂村六、七、八、九组集体买得岑埂村归七寨的“鸡冠”坡、“染东”坡的林木以及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 (2)证人杨某2的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2月23日牛永平将所购买的“鸡冠”坡、“染东”坡的林木转让给杨某2和杨某1的情况。 (3)证人吴正喜的询问笔录证实:自己在2015年11月4日跟牛老板签订采伐协议后,喊了一伙民工上山去帮他砍树,牛老板到山场来帮我去指采伐的四抵界线的情况。 (4)证人吴某的询问笔录证实:自己得在2016年10月份,受归德村的吴凡军邀约,到岑埂村归七寨子那边坡给牛老板砍树的情况。 (5)证人龙某的询问笔录证实:自己得在2015年年底受归德村的吴凡军邀约,到岑埂村归七寨子那边坡给牛老板搬运木材的情况。 (6)证人李某、杨某3的询问笔录证实:二人向牛永平购买林木及砍伐“嘎威架漏”的事实。 (7)证人钱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冬天,牛永平电话给我说他在贵州黎平买得一片山,想包给我和戴老六砍,他说他今年有2000方的指标,当时我们就和牛永平签订合同,后我和戴老六商量,由我找人砍树断筒,戴老六负责人找人下山和装车,当时签订合同时有杨建友和赵老永在场,我不知道他们是否合伙,反正我只认牛永平是老板,我们有9个民工过来,我、赵小利、赵某三个负责砍树,有6个人负责修枝,戴老六只找得三个人来将材下山,我们回家后戴老六才找人去装车的。我们是按牛老平指的界线砍的,没有砍超界线。主要是赵老永和杨建友在山场管理,指挥我们怎样砍树,砍得1500多方材,工钱得6万多,账是跟牛永平结的。 当时指界线是牛永平和一个当地的村民,姓杨,他好像当时是副村长,就没有其他人了。砍的时候,是赵老永和杨建友两人在指挥我们砍,我们砍的范围与指的范围一致,中间没有间断过,一直砍到结束。当时他三个都在场,而且当时他们也说是他们三人合伙砍。后头我们回到云南老家,碰见杨建友和赵老永才听他们两人说他们两退股了。昨天你们带我们到山上去看,现在这片山林被砍的范围与我们砍的范围是一致的,没有变化。 (8)证人赵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底我们村的钱某叫我们去贵州黎平县尚重镇那边砍树,砍的都是杉木。我们有9个人,我和钱某、赵小林负责砍树,其他六个人是点工,他们负责修枝,那个坡叫什么名字我忘记了,有三个老板,他们叫牛永平、杨建友、赵老永,当时指界线的时候,三个老板都在,但主要是牛永平指给我们,我们是按牛老板指的界线砍的,没有扩大采伐范围,我们开始砍到结束杨建友、赵老永一直在山上管理。牛永平来的次数要少些,大概有3、4次。听钱某讲,好像砍了1500多方材。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黎平县的“鸡冠”坡、“染东”坡,直距岑埂村1.5公里,有一条林区公路至岑埂村。现场“染东”坡东抵七组集体山,南至农田,西至冲抵七组集体山,北抵归德山界。“鸡冠”坡东抵六组山,南抵农田冲,西抵本林场林地,北抵归德村山。现场内的林木除留有零星,十余株杂树未砍伐外,其他林木已全部采伐并搬离现场。现场遗留有伐桩。案发现场客观存在并与当事人陈述一致。 7、辨认笔录证实: (1)辨认人吴正喜从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1号照片的人就是请其砍树的人(牛永平)。 (2)2018年10月23日,在侦查人员尹国勇、吴宇的主持下,见证人姜某的见证下,牛永平对他与杨建友、赵老永对黎平县“鸡冠”坡的砍伐现场边界进行辨认,认可停止砍伐的边界线。(注:已经超林业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范围) (3)2018年10月23日,在侦查人员尹国勇、吴宇的主持下,见证人姜某的见证下,砍伐民工钱某对牛永平与杨建友、赵老永请他到贵州省黎平县“鸡冠”坡的砍伐现场边界进行辨认,认可砍伐起止的边界线。(注:已经超林业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范围) 8、鉴定意见证实:共超设计范围采伐面积68.8亩,采伐树种为杉木,方式为皆伐,超设计范围采伐杉活立木蓄积821.6748立方米,折合杉原木材积575.1723立方米。其中“染东”坡超设计范围采伐面积32.3亩,采伐方式为皆伐,超设计范围采伐杉活立木蓄积360.4389立方米,折合杉原木材积252.3072立方米;“鸡冠”坡超设计范围采伐36.5亩,超设计范围采伐杉活立木蓄积461.235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22.8651立方米。木材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287586.2元,其中“染东”坡造成木材价值损失人民币126153.6元,“鸡冠”坡造成木材价值损失人民币161432.6元。鉴定意见已经通知案件当事人,其中牛永平、赵老永签字认可,庭审中杨建友对鉴定意见表示认可。 9、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三被告人对滥伐林木的事实所作的供述。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永平、杨建友、赵老永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永平、杨建友、赵老永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牛永平、杨建友、赵老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牛永平积极邀约被告人杨建友、赵老永合伙购买山林,组织民工砍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建友、赵老永积极参与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采伐林木,管理山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建友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证据相互印证,没有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等人是在2014年年底对“鸡冠”坡进行采伐,不受《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约束,指定采伐界线的主体责任应是当地林业部门,被告人杨建友在山场上管理工人,他没有给工人指定界线,工人超面积砍伐时,杨建友是不知情的,杨建友未在本案中获利,请求对被告人杨建友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老永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老永主观上没有实施滥伐林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也没有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被告人赵老永无罪。经审查查明,《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于201年5月4日印发,该意见明确规定:“各地要切实改变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林木采伐作业要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牛永平等人在“鸡冠”坡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调查设计表规定的采伐时间为2014年11月13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其采伐监管方式应受到《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的约束,应由三被告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当地林业部门只是提供技术服务,没有上山指界的义务。被告人杨建友和赵老永作为经营“鸡冠”坡林木的合伙人,二人在被告人牛永平没有在场时负责“鸡冠”坡山场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清楚“鸡冠”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四至范围,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并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四至范围对该山场进行管理。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牛永平、杨建友、赵老永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牛永平、杨建友、赵老永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永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杨建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赵老永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四、“鸡冠”坡林木损失款人民币161432.6元、“染东”坡木材损失款人民币126153.6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甘荣慧
人民陪审员 吴礼善
人民陪审员 尹国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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