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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财保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与罗亚丽、那建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罗亚丽;那建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财保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8372751291。

负责人:严国忠,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薇,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罗亚丽,

被

申请人:那建富,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亚丽、那建富银行存款12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2019年1月8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亚丽、那建富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金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