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81执8889号申请执行人朱华均,男,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潘东,男,198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杨小军,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朱华均与被执行人潘东、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8)苏0281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之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用39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结欠申请人的上述款项,双方一致确认以246440元结算,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11日前给付申请人153940元(其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小军账户的银行存款22000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131940元以现金方式给付);余款92500元由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对上述履行计划按期履行,本执行案件结案;如被执行人对上述履行计划任一期不按期履行,由法院依法恢复对原执行依据即(2018)苏0281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直接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拘留)措施。(三)如被执行人对上述第一期应于2019年1月11日前给付15万元的付款义务未按期履行,由第三人潘丹香(居民身份证号码)自愿承诺代被执行人履行该15万元的付款义务,并由法院依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之规定,在15万元的限额内,追加第三人潘丹香为被执行人并依法对其强制执行。(四)执行费29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五)本协议签订后,由法院在扣划相关款项后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账户的冻结。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朱华均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华均以已与被执行人潘东、杨小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海强
审判员 赵 辉
审判员 濮建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悠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