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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3民初19566号

丁堉梣与简赞建、叶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堉梣;简赞建;叶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203民初19566号

原告:丁堉梣,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简赞建,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叶翔,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受理原告丁堉梣与被告简赞建、叶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堉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燕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代

书记员 陈月英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