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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83财保6号

范天凯、刘红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范天凯;刘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83财保6号申请人范天凯,男,汉族,1964年11月29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立明,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红霞,女,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住孟州市。

申请人范天凯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红霞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新中街分行账号62×××40银行存款10万元,为此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天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红霞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区新中街分行账号62×××40银行存款10万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范天凯负担。人民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措施到期后当事人如果需继续查封、扣押或冻结,应在到期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否则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长  闫同峰

审判员  梁慧娟

审判员  陈爱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 冉 来自